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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分享] 爆蝦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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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1-9-19 00:29: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組長規範:
1.負責組內一切活動,決議,入組之公布,所公布事項須符合組織結構條例.若與組織條例衝突,則所公佈事項無效.

2.組長言行若不適當且有對組織造成傷害之事實,可由2/3管委連署提案,提交全體組員進行”組長不適任罷免提案”投票,並由全體組員於10日內進行投票,若同意罷免人數數達2/3以上,則即時罷免該屆組長.並由任一管委於10內開版,交付全體組員進行改選.若提案無法通過,則提案的所有管委須辭職以示負責.

3.組長無故失聯超過30日,得由2/3以上管委連署公告,進行”組長不適任罷免提案”.並於公告日起10日內,該屆組長仍無聯繫者,即時罷免,並由任一管委開版,交付全體組員公開投票重新選定新組長.組長若須請假須符合”請假條例”.同年度失聯第二次達30日,則直接罷免其組長職位.

4.組長若因私人事故無法當任完整任期,有責任於30日前告知全體人員.並無條件同意,放棄次年不得再為幹部候選人.

5.組長職缺得連選連任,連任期以2屆為限;當屆組長可放棄候選資格.

管理委員規範:

1.負責組內一切活動,決議,入組申請之同意權行使.

2.管理委員言行若不適當且有對組織造成傷害之事實,可由組長提案,並提交全體組員進行”管理委員不適任罷免提案”投票,由全體組員於10日內進行投票,若同意罷免人數數達2/3以上,則即時罷免.改選辦法依組織結構規範辦理.

3.若管理委員無故失聯超過30日,得由組長公告,進行”管理委員不適任罷免提案”.並於公告日起10日內,該管理委員仍無聯繫者,即時罷免,改選辦法依組織結構規範辦理. 同年度失聯第二次達30日,則直接罷免其管理委員職位.

4.管理委員若因私人事故,無法當任完整任期,有責任於15日前告知組長.並由組長公告,並依組織結構規範辦理.

5.管理委員得連選連任,連任以3屆為限;當屆管理委員可放棄候選資格.



經理規範:

1.負責組內一切之收入與支出之管理.當月組費需經3/5以上管委簽名確認,日後若有短缺需自行補足.並依”經理組費管理辦法”辦理.

2.若經理無故失聯超過15日,得由組長公告”經理失聯罷免提案”.若於公告日起3日內,仍無任何聯繫者,則直接罷免之.並於罷免通過後交由組長開版投票,於5日內交付全體組員公開投票重新選定新經理.經理若須請假須符合”請假條例”. 同年度失聯第二次達15日,則直接罷免其經理職位.

3.經理言行若不適當且有對組織造成傷害之事實,可由組長提案,提交全體管委進行”經理不適任罷免提案”投票.若同意罷免管委人數達3/5,即時卸除其經理職務,由組長負責追回組費,並於10日內由組長開版,交付全體組員改選之.

4.經裡若因私人事故無法當任完整任期,有責任於15日前告知組長並與組長完成職務交接.組長交接完畢,需於10日內開版,交付全體組員改選之.

5.經理得連選連任,連任以3屆為限;當屆經理可放棄候選資格.

組員規範:

1.全體組員(包含幹部),皆須負繳交組費之義務,組費繳交日為當季第一次活動,若累積超過2季組費未繳交.則由組長公告催繳名單,若仍置之不理且無回應者,於公告催繳名單日起15日後,,由組長公告除名之, 並於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組.被除名者可於除名公告30內提出異議,若有正當理由且經3/5管委同意,並繳清組費者,可恢復其組員身分,超過30日後, 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組.

2.若組員無故失聯超過60日以上,得由組長發文”組員失聯除名公告”.並於公告10日內,仍無任何聯繫,則直接由組長公告開除之.若須請假須符合”請假條例”.

3.組員言行若不適當且有對組織造成危害之事實,可由組長提交全體管委進行”組員不適任除名提案”投票.若同意罷免人數數達2/3以上,則即時除名該組員.若提案無法通過,組長須辭職以示負責.

4.組員若因私人因素申請退組,自行至版面po文公告,公告日起即時生效.

5.何形式之退組,皆不退還任何組費.並需繳回所有含有”爆蝦組”字樣之公發物品.


請假條例:

1.組長因故須請假需於5日內提出申請,並指定一管委為其職務代理人.請假天數每次以30日內為限,同年度以3次內為限.

2.管委因故須請假需於5日內提出申請,並指定一管委為其職務代理人.請假天數每次以30日內為限,同年度以3次內為限.

3.經理因故須請假需於5日內提出申請,組費需一併點交於組長並由組長為其職務代理人.請假天數每次以30日內為限,同年度以3次內為限.

4.組員因故須請假需於5日內提出申請,同年度請假天數以180日以下為限,次數不限.

5.全體人員於請假期間仍需繳交組費,若不便繳交,可於銷假時一併補齊.使得恢復組員身分.

6.請假期間仍享有組內發放之任何獎勵及物品.

7.若有特殊案例可申請送交管委決議.達3/5管委同意即可辦理.

[ 本帖最後由 承龍護佑 於 2013-1-3 1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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