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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分享] 警民機車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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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09-2-7 08:06: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凌晨兩點,貓爸心情不爽,提著購物袋,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購物。
前方紅藍警示燈交錯閃耀,警察兩名。
一人向貓爸揮舞手中紅色閃光棒,示意停下。
警察甲:「先生麻煩身分證看一下謝謝!」
貓 爸:「我去7-11買東西。」
警察甲:「我是說麻煩你把身分證拿出來我們看一下,跟你去7-11有什麼關係?」
貓 爸:「對啊!既然去7-11跟身分證沒關係,那我去7-11幹嘛帶身分證?」
警察甲:「....」

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過來助陣。

警察乙:「先生不好意思請你配合一下,不然的話可能要請你到派出所走一趟。」
貓 爸:「為什麼要去派出所?」
警察乙:「依據大法官的解釋,如果路檢查到民眾沒帶身分證的話,是可以帶回警局....」
貓 爸:「我怎麼知道去7-11買個東西會遇到警察路檢?」
警察甲:「可是法令規定,出門應該隨身攜帶身分證備查....」
貓 爸:「請問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什麼?」
警 察:「....」
貓 爸:「那是性交的另一種態樣,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你們是警察都不知道了,我怎麼會知道有那種法令....」

警察乙用台語對警察甲說:「跟他廢話那麼多幹嘛?」

又轉頭說:「先生你如果沒有身分證的話,我要帶你回派出所了....」說著就拿起對講機。
貓爸從購物袋裡拿出皮夾,取出身分證說:「我什麼時候說我沒帶身分證了?」
警察甲超不爽,大聲說道:「你幹嘛不早拿出來,在這裡浪費時間....」
貓爸聳聳肩,再掏出台北律師公會發的證件,說道:「這張夠證明我是良民了吧?我可以去買東西了嗎?」
警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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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09-2-7 08:57:43 | 只看該作者
不錯,我欣賞貓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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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凳
發表於 2009-2-7 09:32:16 | 只看該作者
這樣做~~~






就對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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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
發表於 2009-2-7 09:35: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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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2-7 09:37:50 | 只看該作者
有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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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9-2-7 10:00:44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屌唷~

不過到目前為止小弟都沒被路旁執勤警察攔下來臨檢過

可能是長的太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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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9-2-7 10:41:32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哈.....
條子遇到漢子

有時候就是有這種白目警察!!
執法者...法條都不清楚...
都不知道是執行哪國法律  

律師公會....
警察最怕律師(法律相關)還有記者

我是從事勞基法相關業務的!
但不是律師...屬於諮詢顧問
有天開公司車出門
遇警察臨檢...
結果沒帶行照...

警察問車是誰的!?
我說:公司的!
警:公司的...公司啥名子!?
我:上車拿了名片...XXX勞基資訊有限公司
    我們是法律諮詢顧問
警:.......................你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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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9-2-7 11:22:25 | 只看該作者

警察只敢欺負古意的老百姓
遇到有背景的就不敢怎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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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9-2-8 01:41:57 | 只看該作者
這個有屌到 又學到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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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9-2-8 04:24:39 | 只看該作者
看來我也要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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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9-2-8 11:48:14 | 只看該作者
貓爸好利害喔

深夜問題多...........

不要出門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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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9-2-11 11:49:05 | 只看該作者
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款

到底是什麼.............

不過真的有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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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9-2-11 17:43:24 | 只看該作者
貓爸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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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9-2-11 19:25:44 | 只看該作者
利害!!!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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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9-2-11 22:46:38 | 只看該作者
不錯喔!贊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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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9-2-12 07:57:33 | 只看該作者
貓爸好屌!! 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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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9-3-13 18:35:3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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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9-3-13 18:41:0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弓蝦 於 2009-2-7 10:41 發表
哈哈哈.....
條子遇到漢子

有時候就是有這種白目警察!!
執法者...法條都不清楚...
都不知道是執行哪國法律  

律師公會....
警察最怕律師(法律相關)還有記者

我是從事勞基法相關業務的!
但 ...

大大說的是,您書唸的多,社會地位高,但社會上也是很多泯滅良心的律師啊,何必這樣說呢警察呢,要是所有的法條都知道的話,就不用當警察那麼辛苦了啊,當律師,搞政治,不是更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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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9-3-13 18:45:26 | 只看該作者
沒錯,警察的確是不用怕,但是基本對人的尊重還是要有,如果不是警察惡意刁難,何不配合一下,讓警察有更多時間去處裡其他公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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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09-3-13 20:39:01 | 只看該作者
讚喔!!

有的警察就是那麼機車

很會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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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09-3-14 04:27:49 | 只看該作者
哈哈....

常有警察自以為很了不起......

一附討人厭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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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09-3-14 13:21:11 | 只看該作者
刑法第條第項第
第   10   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貓爸真厲害~
不是亂掰滴~

[ 本帖最後由 人妻沒在怕 於 2009-3-14 13: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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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09-3-14 18:52:45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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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09-3-15 01:49:30 | 只看該作者
這超屌的...
真是利害
不愧是貓爸
經典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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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09-3-16 18:30:19 | 只看該作者
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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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09-3-24 01:33:42 | 只看該作者
佩服~佩服~改天在車上貼 某某什麼法律顧問諮詢部XX 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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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9-3-24 14:25:38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台南阿藍 於 2009-3-13 18:45 發表
沒錯,警察的確是不用怕,但是基本對人的尊重還是要有,如果不是警察惡意刁難,何不配合一下,讓警察有更多時間去處裡其他公務呢。



我了解你的意思~
其實各行各業都有難處所在~
我們如果都沒錯的話~~稍微配合一下對雙方都好~
也不會浪費時間~~



唉~~~
可是~~
只是現在社會對警察的印象本來就比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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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09-4-3 15:41:55 | 只看該作者
如果是態度好又講理的執法者
大家都會尊敬
如果是態度差的
被人罵也是應該的
只嘆台灣的執法者
多數是態度差又為了業績
不惜犧牲他人冤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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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09-4-3 15:47:35 | 只看該作者
聽說臨檢是侵犯他人隱私權
不知此法是否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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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09-4-3 21:16:47 | 只看該作者
玩遊戲去~

e0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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