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罰款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
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
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
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
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
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
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你可以到你戶籍的監理站,補單繳納 說你沒收到繳費通知單 所以不知道要繳納(一般補單不會有罰鍰)
牌照稅沒繳就不能驗車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