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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境內公告封溪護漁區段相關資訊暨禁止事項
| 依據法條:漁業法四十四條
公告管制事項:禁止採捕水產動物及水生植物
罰責: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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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溪護漁區段及期限
| 一、烏來鄉:
南勢溪:(1)自烏來桂山發電廠堰堤壩至台電信賢哪哮壩止。
(2)自與斯其野溪至大羅蘭溪與馬岸溪交匯口止
實施時間:92年10月1日起
桶后溪:自桶后溪匯流南勢溪處至孝義攔砂壩止。
實施時間:92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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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坪林鄉:
本縣坪林鄉全鄉溪流河域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撈蝦及徒手捕捉等方式)。
二、
除原封溪區段-「金瓜寮全區流域及北勢溪部分區段:坪林自來水廠前(國道5號北宜高速公路橋墩)下游起至粗窟村灣潭清雲殿前止」為全年封溪禁漁外,其餘河川流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開放垂釣,開放垂釣期間仍禁止網魚、射魚、毒魚、炸魚、電魚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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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溪鄉:
全鄉溪流河域。
實施時間:98年01月0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繼續實施封溪護漁措施,嚴禁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設網、撈捕蝦、蟹等)。另轄內雙溪河共和大橋以下河段(共和大橋下游至貢寮鄉界河段)仍開放垂釣(不包含支流),開放垂釣期間禁止徒手捕捉、設網、撈捕、設於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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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貢寮鄉公告事項:
一、禁漁範圍及期限:
遠望坑溪(由草嶺古道北口上游至下游雙溪河交界處)及其支流自中華民國97年全12月0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枋腳溪(由本縣貢寮鄉吉林三號橋上游至雙溪河交界處)及其支流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0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
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撈蝦及徒手捕捉等方式)
二、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試驗研究目的,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四、前項禁止期限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重新檢討後適度開放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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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峽鎮:
大豹溪:自湊合橋起上游 (含支流五寮溪、
水車寮溪、蚋仔溪、中坑溪及熊空溪)。
實施時間:96年1月1日起
竹崙溪(俗名鹿母潭溪):溪東簡易自來水抽水站上游含各支流。
實施時間:96年1月1日起
竹坑溪:全段。
實施時間:96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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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淡水鎮:
大屯溪:中和橋至出海口
。
實施時間:9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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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石碇鄉:
永定溪:隆盛村雙溪橋往永定村永定橋至豐田村峰頭(南勢坑、西勢坑)上游各支流,及永定橋往上游全部支流。
實施時間:96年10月01日起
石碇溪、烏塗溪:隆盛村雙溪橋往潭邊村至烏塗溪上游各支流。
實施時間:96年10月01日起
彭山溪:潭邊村秀山橋往彭山村彭山隧道口止。
實施時間:96年10月0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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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平溪鄉:
東勢村竿蓁林溪及其支流
。
實施時間:94年2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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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芝鄉
大屯溪(俗名龜仔山溪) :自大屯溪上游至中和橋淡水鎮界,
全溪流域長約6公里。
實施時間:98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
八連溪:自八連溪上游大屯山集水區至出海口,全溪流域。
實施時間:96年2月1日起至99年1月31日止
大坑溪流域全線:自大坑溪上游至社寮港出海口。
實施期間:96年10月01日起至99年0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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